民法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修法之介紹

依《民法》第1148條規定,當父母過世後,子女除繼承父母財產,債務亦為繼承之對象,但因我國現今已全部採限定繼承主義,亦即雖然子女繼承父母債務,但僅需就將繼承到的遺產用以償還繼承債務即可。但要特別注意的是,依《民法》第1156條第1項規定,繼承人應在繼承發生後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,如果未依法陳報,繼承人將有可能需要以自己的財產來償還繼承的債務,不可不慎。

依讀者所述,您父母過世後繼承即發生,所以您除繼承父母財產外,亦會繼承父母債務,但只需要就您所繼承的遺產償還即可,不過記得要在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。又假設您父母的遺產有動產及不動產(房子),而動產部分並不足以清償債務,那麼勢必將需要以拍賣不動產的方式清償,所以房子是有可能會被拍賣的。

至於拋棄繼承部分,依《民法》第1174條規定,繼承人得拋棄繼承,但因拋棄繼承後,是將與繼承相關者皆拋棄,即財產與債務都不會繼承,所以如果您確定您父母所遺留的債務遠大於財產,則拋棄繼承是唯一可行的方式,但應在知道繼承這件事時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,且要以書面通知(如存證信函)因您拋棄繼承後將變為繼承人之人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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